Tuesday, 4 September 2007

馬 來 西 亞 不 是 回 教 國

回教國是什麼東西?
“回教國”是以回教教義來治理事務的國家。在回教國度裏不論是回教徒還是非回教徒,都必須遵守回教教規,並且受到回教教義的管治。
對回教頗有研究的學者Chandra Muzaffa 2001年在檳城發表文章指出:可蘭經文中,根本就沒提到過建立“回教國”這回事。

Patricia Martinez 博士指出,在回教國,非回教徒被稱為Chimmi(或Zimmi),當作被回教徒征服的人,只配當第二等公民,不能享有和人民同等的權利。這點,違反我國《聯邦憲法》所闡明的關於基本人權的條文。也就是說,它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權利。(《憲法》第8條)

這就意味著,我國一旦建立回教國,非回教徒的地位,利益和權利,將受到負面的影響。各族群在各方面,如: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都將受到深遠的影響。

根據憲法,馬來西亞是‘世俗國’!

作為立憲民主制,我國不是回教國。是由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而不是由政府首長擅自宣佈。政府首長必須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來行事。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立憲民主制”。如果政府首長可以隨心所欲,不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來行事,那麼這個國家所實施的已不再是“立憲民主制”了,而是滑向非民主的集權制度,或由少數人控制的寡頭政治了。

真正回教國的憲法或法律,都明文規定,他們的國家是回教國。例如:伊朗和巴基斯坦。但是,我國《憲法》所規定的是:
“伊斯蘭教是聯合邦的宗教,但是其他宗教可以在聯合邦任何地方安寧和諧地自由奉行。”(第3(1)條)
“人人都有權信仰及奉行他們本身的宗教,也有權力傳播他們的宗教。”(第11(1)條)

這就是說,回教只是在世俗馬來西亞國許多宗教之一種宗教而已。不過,回教比較特殊的地方在於:回教只是馬來西亞的官方宗教。
如果我國《憲法》草擬人有意把我國規定為回教國的話,在我國獨立時(1957年),他們就早在我國《憲法》中把馬來西亞肯定為回教國了。

歷史事實證明我國是‘世俗國’!
a.1957年獨立前‘雷特憲制委員會’在制訂《馬來亞聯合邦憲法》時宣佈,聯盟政府呈上的備忘錄中已經表明:“馬來亞的官方宗教是伊斯蘭教。不過貫徹這項原則時,不該阻止非回教徒土生居民信仰和奉行他們的宗教。同時,也不意味著,我國不是一個‘世俗國’”。換句話說,1957年爭取獨立前,聯盟政府早就肯定,獨立後,我國是一個‘世俗國’。

b.1957年獨立日,聯盟政府提呈了一份《雷特憲制委員會報告書》。在這份報告書中,第57段是這麼寫的:
“在建議中的《聯邦憲法》宣稱,伊斯蘭教是聯邦的宗教。但是,這絲毫也不影響當前聯邦作為一個世俗國的地位。每人都有權信仰和奉行自己的宗教,以及傳播他的宗教。不過傳教的權利將受到州法律的限制。州法律可限制,不得在回教徒群中,傳播其他宗教的教義。”
報告也說:“大家都同意,如果加進這項規定(即:回教是我國的官方宗教)時,就必須弄清楚,無論如何都不能影響非回教徒的民主權利。

第一任首相東姑1958年的談話。
在1958年,有一位國會議員企圖把我國形容為回教國,認為不適合在國家的宴會中提供酒類。
我國第一任首相東姑,對這位國會議員的談話表示遺憾。他在國會宣佈:
“我要清楚指出的是,這個國家不是一般人想像的回教國。其實,我們只是把伊斯蘭教當作是國家的官方宗教而已。”

【注:上述資料,取自我國回教法律專家阿末依不拉欣博士(Dr.Ahmad Ibrahim) 著:《伊斯蘭在憲法中的地位》。)

1962年“科波特調查委員會”的保證。

1962年,大馬剛要成立時,馬來亞政府為了解除北婆羅州和砂勞越人對回教地位的疑慮和反對,曾在“科波特調查委員會”的報告書中提出保證:《聯邦憲法》第3條:絕對不會危害到聯邦的宗教自由,其實,馬來西亞聯邦將是世俗的國家。

1988年東姑生前的訪談錄:
“現在或不久的將來,沒有必要裝著,馬來西亞會成為一個回教國。必須由人民選擇他們要不要成為穆斯林,不由得國家來決定。這點,應該完全由人民自行選擇。”

《聯邦憲法》第3(1)條:
“伊斯蘭教是聯合邦的宗教,但是,其他宗教可以在聯合邦任何地方安寧和諧地自由奉行。”
《聯邦憲法》沒有任何條文規定,馬來西亞是回教國。
其實,早在獨立前,1956年,馬來亞就有法律規定,我國必須採用世俗的英國法,而不是回教法。這項法令就是1956年4月7日,開始實施的《民事法》法令(Civil Law Act 1956)(見法令第3(1)條)
這項法令規定:我國各州法庭,必須採用當時英國所使用的習慣法和平衡法等。簡單的說,各州都採用英國法。

【注:各州採用的英國法,有些不同。西馬採用1956年4月7日的英國法;沙巴採用的是較早的1951年12月1日的英國法;基本上,砂勞越採用的是更早的1949年12月12日的英國法。】
這些英國法,一直沿用到今天。

1988年最高法院:我國不是回教國。
1988年2月29日,我國最高法院(當時稱為“聯邦法院”)在一個判例《眾烏馬‐案》(Che Omar bin Che Soh VPP)中,五司會審,確認:馬來西亞不是一個回教國,而是一個世俗國。雖說,回教是我國的官方宗教,那只是在一些官方儀式上,採用回教儀式而已。
這起案件的案情是這樣的:一名回教徒,在(1971年軍火法令)下因擁有軍火,而被判處死刑。後來,他上訴到最高法院去。他的辯護律師說,在這類案件中,宣判死刑,不符合回教法,那是違反憲法的判定。由於回教是聯邦的宗教,所以不能施加死刑。
當時的最高法院院長,沙烈 阿峇士,探討了我國的憲制歷史後 ,確認《憲法》中第3條條文所提到的伊斯蘭教是我國的宗教這點,只涉及回教禮節和儀式,而不涉及回教整個概念。回教的整個概念不只是關係到禮儀而已,還有一套完整的生活體系,包括法學哲理和道德行為等。

首相無權宣佈我國是回教國!

從議會民主最基本的原則,三權分立的原則來看,首相本身沒有合法權利,自行宣佈我國是回教國。
這是因為在議會民主國家,三權分立的基本原則下,三個權力機關之間,不能隨意干涉任何一方,尤其是司法。
司法必須是獨立,也就是說,法院所作的裁定,掌握行政權的政府不得擅自加以否定。最高法院的判定就是法律,政府首長必須尊重和服从,除非政府通過國會立法修改法律。在三權分立民主原則下,政府首長不能自行隨意推翻最高法院的判定。

以上資料摘自人權組織Suaram。大馬人民之聲《從法律角度看--我國是不是回教國》的宣傳小冊子。

馬來西亞絕對不是回教國!
2004年4月14日南洋商報精編版發表了華研策略研究委員會就我國是不是回教國的討論新聞會。以下為內容的精華:

~ 我認為我們的政府應該考慮到當他們宣佈馬來西亞是回教國時,是否符合憲法?憲政主義已說明權力是有限的,我們不相信一個“絕對政府”absolute government,而應該是“局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這就與回教國的體制不一樣。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憲政主義起源於對極權主義的不滿,憲法主要的目的就是政府權利的分散,避免出現極權政府。

~ 政府說他們不會修改憲法,另一頭又宣佈馬來西亞是回教國,這是不合理的。我們有Supreme Law of the Federation,所謂憲法至上,我們的憲法基本上就是一個不是回教國的憲法,所有違反憲法的法律,都應當無效。這裏雖指法律,但我想在精神方面,我們的舉止言行也不應違背憲法。

另外,我們說馬來西亞不是一個回教國是基於回教國的一個特徵是他們的法律符合回教法Syariah Courts,而我們不是。馬來西亞的制法權是分開的,聯邦政府和州政府有各自的制法權,其中州政府的制法權是包括回教條文,但是他們沒有權利要求所有聯邦政府管轄的州屬實行回教教義。

~ 今天,馬來西亞的回教國問題必須力爭,從民主政治角度去爭論。我們面對最大的問題是回教國是個完全不同的體制,我們世俗的體制和它絕對不相容的。基本上,回教國家面對許多問題,他們只能以強權去統治國民。我們不能只從法律憲法的角度看事情,因為最終決定一切的還是政治。

我們看到回教國的問題是社會經濟的問題,尤其是中東國家對現代化不能適應,不像歐洲國家,輕易的和現代化結合。回教國家只有土耳其能順利現代化,其過程就是不斷世俗化。

~ 一旦我們公然承認了我們是回教國,以後就不能爭論了,他們也可以跟據回教教義修訂憲法。因此我們絕對不能自稱回教國或世俗回教國。

~ 關於表態,我認為華團絕對不能同意甚至要反對,因為如果沒有反對的浪潮,慢慢就會成為一種約束性。

× × × ×
基本上,国阵领袖的言論,就是要向大馬華人社會散播一個假像,即:“在國家獨立的時候,我們的先賢已經徵求過各族人民的同意,我國已是個華裔可以接受的回教國。這種情形已經持續了幾十年。而且,是不會改變的。”
事實上,這樣的說法就是企圖繞過非回教徒的警戒線,以避開非回教徒的反對浪潮。

2003年11月24日,《南洋商報精編版》的一篇文章<巫統的伊斯蘭化>,一針見血地道出巫統正在悄悄推行一連串的回教化政策以備在時機成熟時,宣佈修改憲法,使我國馬來西亞成為一個真正的回教國。

小心!巫統國陣政府的“回教國化”陰謀!
“我們不能為了反對神權而借助巫統的族權力量。如果細心觀察:巫統的伊斯蘭化政策是慢性擴散、潛移默化式。由於該黨缺乏大量能和泛馬伊斯蘭教黨(回教黨)的神權理論家在伊斯蘭教政策進行有深度的論述,所以巫統不太能推出一個比較有伊斯蘭教色彩的政策或藍圖。雖然如此,這並不能排除巫統不能和泛馬伊斯蘭教党競爭的現實。巫統高層領導經常在公開場合以二分法言論來混淆選民。他們會表明,巫統的伊斯蘭教化政策是“開明先進”,而泛馬伊斯蘭教黨的伊斯蘭化政策是“保守封建”,甚至公開宣稱馬來西亞已是一個“伊斯蘭教國”。

因此,巫統的伊斯蘭教化政策大多拘泥於不引人注目的小格局進行。如此以聚少成多,循序漸進的方式之下,他們最後或許能在施政上與泛馬伊斯蘭教黨抗衡。這些政策大多表現在地方施政上,如控制娛樂場所營業時間、華人咖啡店酒類廣告尺寸、監督人民在公共場所的舉動、巴刹豬肉檔口必須隔離等。

我們可以總結:泛馬伊斯蘭教黨是以“小政黨,大格局”的方式來施行其伊斯蘭教國理念。巫統則是以“大政黨,小格局”來進行。兩者以不同方式來投各自選民所好。“小政黨,大格局”能吸引穆斯林,但是卻嚇跑非穆斯林。而“大政黨,小格局”則企圖繞過非穆斯林警戒線來博取穆斯林的支持。國陣其他非穆斯林政黨的沈默更致使巫統毫無顧慮地投入這一場惡鬥;.......”

今天不反對,難道要等成为“回教國”時才反对嗎?

民主行動黨时时刻刻提醒政府我国并非回教国并捍衛馬來西亞的世俗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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