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27 November 2009

轉移焦點並不能掩蓋人聯無能的事實

三回鍾吉祥

鍾先生於本月19日在《詩華日報》說:“我本想封口不再與房保德先生打口水戰,但鑑於他把林冠英政府在迫遷檳城荳蔻村事件描繪的十分完美,絕無僅有,被迫遷的居民好像不但沒有受害,反而因禍得福,發達了,林冠英政府給了他們價值50萬元的雙層排屋,因此我要為村民申冤,我要告訴房先生,這是Nusmetro Ventures 有限公司被迫同意的賠償,不是政府發給村民的。”

我認為鍾先生的上述言論有失中肯。我上回是這樣回應鍾先生的:“現在荳蔻村的事件大致解決,每戶村民可獲得市價50萬的房屋作為賠償,而大部分的村民都滿意這結果,這是馬來西亞有史以來對非法住戶賠償的最高紀錄。”

我從來沒有提到價值50萬令吉的房屋是林冠英政府給的,不知鍾先生為何有這樣的講法,希望鍾先生能夠查清楚再發表以免誤導讀者。

鍾先生自己也很清楚這是發展商最後 “被迫” 同意賠償。鍾先生沒有詳細說明發展商 “被迫” 同意賠償的過程,我願意在這裡稍為補充。

05/08/09的報章資料顯示聯邦法院已就荳蔻村發出庭令,允許拆屋行動。檳州政府為荳蔻村居民極力爭取土地共享方案,讓居民成為合法的地主之一(見06/08/09《詩華日報》)。同時,檳州政府也採取行動申請援引國家土地法典116條文阻止拆村行動。有關條文規定,任何拆屋行動必須獲州政府的許可(見05/08/09新聞)

事後,發展商同意賠償價值60萬令吉的雙層排屋給願意遷出的居民,檳州政府覺得該賠償合理,逐沒有再援引該條文來對付發展商(見04/09/09《詩華日報》)。

對於鍾先生強調價值50萬令吉的雙層排屋是發展商Nusmetro Ventures 有限公司被迫同意的賠償,不是政府發給村民的,言下之意,就是完全否定了檳州政府在這一事件中所做出的努力。

這裡想要讓鍾先生知道這就是國陣和民聯的不同之處。事實告訴我們,國陣領袖把國家財富當作是國陣的私有財產,當出現任何爭議時就由國陣政府出面作出賠償以示國陣政府的慷慨,民聯政府則深知國家財富是全民的資產,因此,民聯政府所作出的任何決定,都是以民為本,不損害國家利益來考量。

在18/08/09要求檢討上訴庭入秉一事,旨在指荳蔻村事件涉及舞弊現象,以便贏取法庭宣判荳蔻村的土地轉移是不合理的程序,讓檳州政府能在這情況下,動用權力撤銷土地轉移(見05/08/09《聯合日報》)。

事實說明,民聯政府不會慷他人(人民)之慨為舞弊事件買單。也因為民聯政府的一系列行動迫使發展商給予居民上述賠償。

鍾先生是美里資深政治工作者,深得貴黨上下的尊重,晚輩歡迎鍾先生提出中肯,客觀,有建設性的批評,為國家打造健康的兩線制政治。在資訊發達的今天,扭曲事實和在支節裡作文章的伎倆將輕易被人民一眼看穿,在此願與鍾先生共勉之。

要打造健康的政治文化,首先,大是大非必須要分得很清楚,我們不能因為對方是敵對陣營,不管對方陣營的所做所為是對是錯都一概加以否決,同樣的,對於自己的這一方的,也不分青紅皂白,都加以支持。對於正確的事,不論由哪方提出,都要給於支持和肯定。對於不正確的事,既便是來自相同的一個陣營,也要加以譴責和反對。

鍾先生從一開始拿行動黨2008年的國選宣言的的 ‘6000令吉花紅’ 來質問目前雪州民聯執政的行動黨議長鄧章欽,到指責民聯領袖承諾豆寇村事件等等的在前幾篇的論述當中,我們不難發現鍾先生對於“承諾的事沒被實現”一定是深惡痛絕。

前人聯黨弄拉瑪支部主席李祺綿在11月24日《詩華日報》一篇文章裡這麼說:

『國陣執政已經46年,對於鄉區與偏遠落後鄉區的發展,只有“雷聲大、雨點小”改變不了多少… 城市人民豐衣足食,生活很寫意。但鄉區人民黑暗的一面有誰看得到?鄉區人民只有無語問蒼天,只有鄉區人民自己心裡有感觸。…
王其輝先生說:“如果人聯黨執政做政府,必須要改善烏魯峇南鄉區人民的生活水平。”
楊國斯先生說: “耕者有其田,住者有其屋。”
打馬文丁昂先生說: “如果人聯執政,他做議員,第一件事是要為峇南的鄉區人民脫離險灘峻嶺的生活。”
可惜這三位先生沒有把這偉大的目標立在人聯黨的政網里或遺言。人已身先士卒,一事無成空遺憾。
46年了,人聯參政也有39年了,對此又有何感言呢?人聯黨繼承了黨的執政目標嗎?』

不知鍾先生看完李先生的這篇論述後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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